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规范管理,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及其传播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活动。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采取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防制原则,通过群众治理与专业防制相结合、日常治理与突击消杀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三条 南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级爱卫会负责本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
(一)组织制订辖区病媒生物防制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加强病媒生物消杀药物的监管;组织对专业机构的防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五条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卫生健康部门应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培训,根据病媒生物的消长规律及其传播疾病的发病规律,积极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财政部门应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病媒生物防制器械、消杀药物及人员办公等所需经费。
(三)住建部门应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将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建设纳入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等工程,同步实施。
(四)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五)城市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清除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绿化带等场所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做好交通工具、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飞机场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公安部门应依法加强病媒生物防制药物的监督管理,严查国家违禁药品的使用。
(九)民政部门制定救灾工作规划,应将病媒生物防制药械储备纳入计划。
(十)宣传、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广电等部门及各类媒体应积极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公益宣传和教育,普及病媒生物防制知识。
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爱卫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协助爱卫会办公室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工作。
(二)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抗药性测试,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预警网络,为制订病媒生物防制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三)配合同级爱卫会办公室,为辖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对下级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机构要要在同级爱卫会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制定病媒生物防制方案,建立病媒生物专(兼)职消杀队伍,科学、合理选择病媒生物消杀药物并报同级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二)制订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应急预案,做好消杀药物、器械等储备工作,有效应对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三)落实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开展病媒生物预防和消杀。
(四)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消杀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八条 城区病媒生物防制实行属地管理和单位责任制。
(一)中心城区各区政府、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三)对于公共区域病媒生物防制,凡责任主体明确的,由具体责任人负责;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当地爱卫会办公室依法确定相应的责任人;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由所在辖区负责。
第九条 农村病媒生物防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垃圾中转站、村庄道路、公共厕所等场所的病媒生物防制;组织村民开展庭院清洁行动,清除卫生死角,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协助上级爱卫、疾控机构做好农村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宣传教育和督导检查工作。
(二)村民应做好居住场所、经营场地及承包责任区(农田、湖区、河流等)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通过清除孳生地、完善防制设施等手段,有效控制病媒生物。
第十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
(一)负责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消杀药物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时采取有效方式告知周围居民,严防人、畜中毒事件发生。
(二)负责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机构的资质审查。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开展化学消杀工作,严禁大剂量用药行为。
(三)凡因工作不力导致病媒生物孳生,进而引发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或其他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一经明确,由本级爱卫会办公室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可由当地执法部门对其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将病媒生物防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本辖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提供人员、经费、设备等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三条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和卧龙综合保税区等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本规定做好本辖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南阳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